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章程(2021.10.15)

发布者:李大华发布时间:2021-10-18浏览次数:342

(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第次会员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11015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简称:安徽教育基建学会。英文译名:Anhui Association of  Educational Infrastructure Development(缩写:AAEID)。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单位从事基建管理、工程技术、教学科研和为学校提供基建所需产品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及基本建设的政策、法规,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教育基建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探索新时期校园建设的规律,提高教育基建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为发展我省教育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教育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调查研究、协作指导、合作交流、咨询服务、研讨培训、编印出版刊物及论文集等。具体为:

(一)组织会员认真学习和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开展学术研究和经验交流,及时传递国内外基本建设方面的信息,提高会员对教育基建的内在规律的认识水平,协同创新、推进改革;

(二)组织有关教育基建的经验交流和考察活动,开展学术研讨和课题研究,组织优秀论文(著作)及科研成果评选;

(三)举办学术讲座和专业技术培训班,组织开展技术业务咨询服务;

(四)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委托,组织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调研、论证、评估等,为教育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提供决策参考;

(五)加强与兄弟省、市的同类社会团体交流协作,积极组织参与“长三角校园规划建设发展联盟”;

(六)编辑出版《安徽教育基建》会刊、论文集和《简讯》,介绍国内外教育基建学术研究成果和学会工作动态,交流会员的研究成果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是:

(一)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系指本省教育系统从事基建工作的各级各类单位及为学校提供基建所需产品与服务的知名社会企业(不含政府行政机关)。

(二)个人会员

本省从事教育基建管理、工程技术、教学科研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1.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同等水平的基建科技和管理工作者;

2. 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基建科技和管理工作者;

3.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并从事基本建设工作两年以上者;

4. 非本科学历,有三年以上实践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及管理水平者;

5. 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其他管理干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学会秘书处发给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具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本会赋予会员的其他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团体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报告有关学术活动情况,提交学术论文、调查报告、专著等研究成果及其他有关资料;

(六)向本会反映工作情况和要求。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有1届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教育厅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分会、专业(专家)委员会和有关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专业(专家)委员会和有关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到会理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教育基建业务和管理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工作能力强,且热心学会工作;

(四)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教育厅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安徽省教育厅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安徽省教育厅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学会的全面工作负责。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并对理事长负责;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会议;

(三)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提名学会秘书长人选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秘书处、分会、专业(专家)委员会和有关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和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包括查阅财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每年以学会名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学会财务进行审计;

(五)对学会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各部门工作、学会重大事项及方案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七)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八)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科技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安徽省教育厅和安徽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的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10月15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