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鼓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皖财教〔2019〕9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基本学制内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包含非全日制和不转入人事档案关系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比例以当年参评对象为依据,具体奖励标准及比例设置见下表:
类别 | 等级 | 奖励标准(万元/年) | 获奖比例 |
博士 | 不分等 | 1.8 | 100% |
硕士一年级 | 一等 | 1.2 | 100% |
二等 | 0.8 | ||
三等 | 0.6 | ||
硕士二、三年级 | 一等 | 1.2 | 20% |
二等 | 0.8 | 50% | |
三等 | 0.6 | 30% |
第四条 学校每年根据各培养学院具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的实际人数下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各等级指数。学校统筹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评审条件与方式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并取得一定的成果。
第六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
(一)未按时按要求缴费、注册;
(二)研究生所修课程考试不合格,开题或中期考核未通过;
(三)经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
(四)经认定在奖学金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五)经认定有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七)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第一学年硕士研究生评定依据第一学历为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生或推免生可申请一等奖学金,第一志愿录取考生可申请二等奖学金,其他考生可申请三等奖学金;以后依据硕士研究生学业综合表现评定。
第八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
第九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加强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日常工作。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政策和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校院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一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纪委书记、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备案。各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拟定学院实施细则,具体负责本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各培养学院评定为主,各学院应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以研究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业绩、学术创新、社会实践及社会服务等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设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及权重比,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各学院实施细则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十三条 各培养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得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以在培养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当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学院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以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 学校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研究生个人银行账户,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经批准已享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发现所提供的支撑材料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将取消其学业奖学金荣誉称号,追回学业奖学金,并取消其下一学年评选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23级全日制研究生起开始施行,原《金沙体育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校字〔2019〕29号)仍适用于2021级、2022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