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优秀人才,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树立先进典型,展示研究生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促进校风、学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学籍并按期注册、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一年级除外)。
第二章评选项目、比例和条件
第三条 优秀研究生评选项目包括:优秀研究生标兵、优秀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
第四条 优秀研究生标兵
(一)评选比例: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人数的2%
(二)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身心健康。
2、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坚持学术诚信。
3、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并在专业领域取得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及其他公益活动,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
第五条 优秀研究生
(一)评选比例:二年级以上研究生人数的10%
(二)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身心健康。
2、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坚持学术诚信。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响应组织号召,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助人为乐,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积极参加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并起骨干带头作用。
(2)积极参与专业领域的科学研究,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3)积极参加社会调查、学术科技竞赛、扶贫助困以及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咨询服务、勤工助学等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积极参加学校和培养学院组织的实习实践活动,成绩突出。
第六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
(一)评选比例:二年级以上研究生人数的5%
(二)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身心健康。
2、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坚持学术诚信,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
3、热心为集体、同学服务,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并取得显著成绩。
4、在党团组织、研究生会、研究生社团或班委会任职时间至少一学期以上,切实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七条 凡考核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资格参评各类优秀研究生: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到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处分;
(二)研究生所修课程考试不合格,开题或中期考核未通过;
(三)经认定存在学术失范行为;
(四)未按规定缴纳学费;
(五)其他条件由培养学院自定。
第三章评选程序
第八条 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各学院成立研究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制定各学院研究生评优实施细则,并组织开展评选工作。
第九条 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研究生对照相应评选条件,向所在培养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实介绍各方面表现情况。
(二)导师推荐。导师对申请评优的研究生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推荐意见。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评优时未确定导师的,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审查和推荐意见由辅导员负责。
(三)班级评议。辅导员指导班级对提出申请的研究生进行认真评议,提出研究生先进个人候选人。
(四)学院初评。学院研究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按规定条件和名额对各班级提出的候选人进行评选,确定推荐名单。推荐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五)学校审核。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对各学院推荐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正式表彰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后上报学校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 各类优秀研究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评优计入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凡已获评优秀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的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研究生,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金沙体育研究生评优工作办法》(校字〔2017〕89号)文件同时废止,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