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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学院党委议事决策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关于<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学院党委通过会议对本单位党的工作重要事项实施决策。学院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学院党委先研究再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学院党委要支持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保证本单位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议应每月召开一到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参加会议人员为学院党委委员,党外行政负责同志可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书记根据会议内容和党内监督要求确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及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和决定,部署安排上级党组织下达的各项重要任务。

(二)研究决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和意识形态等工作。

(三)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倡廉要求各项重要举措,推动学院党委主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落实。切实加强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始终,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

(四)研究决定学院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基层党委名义上报和下发的重要文件、报告、通知等。

(五)研究决定内设科室、专业系(教研室)、实验中心等机构负责人任免调整。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七级职员和八级职员)任(聘)用工作。

(六)研究决定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服务及分党校相关事项;研究讨论党内奖惩及评先评优等事项。

(七)研究决定党支部的设置及党支部组成。

(八)研究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教代会方面的工作。

(九)讨论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如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学科建设、职称评聘、人才引进计划、绩效分配和科研奖励方案等。

(十)讨论涉及本学院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发挥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把关作用。

(十一)其他需要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和讨论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议题确定

(一)会议议题由学院工作例会或学院领导提出,学院党委书记综合考虑确定。重要议题确定前,应听取行政领导的意见。临时动议的议题,不列入会议议程。

(二)会议召开之前要做好准备工作,凡提交学院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汇报人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议题及资料应至少提前1天分发至参会人员。

第八条  会前酝酿

学院党委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需要进行民主协商的,讨论决定前应向本单位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情况,征求意见。

第九条  议事程序

每个议题先由议题提出人简明扼要报告情况和方案,相关人员补充说明;参会人员展开讨论发表意见,学院党委书记归纳讨论情况,提出综合意见。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保证参会人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条  会议表决

对表决事项,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最后由主持人对议题作出明确结论。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对意见分歧较大议题,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在进一步调查研究、论证和交换意见的基础上再决定,必要时可向学校党委请示。

第十一条  会后事务

(一)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有关会议情况及决定,也可由会议秘书送阅会议记录。

(二)会议记录应清楚、完整,既要体现议决事项,又要体现议决内容。要按照党务公开的要求,可将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在一定范围进行公布,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原始记录和形成的会议纪要专人保管,存档备查。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二条  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本单位党建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会议实行书记末位表态制度。书记必须在充分听取委员和列席人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意见,根据大多数出席会议人员意见,作出结论;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不足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时,一般不举行会议。确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参会的,应提前向学院党委书记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五条  议事时,凡涉及到参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等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须严格保密,违者将追究责任。

第五章  议定事项的执行和反馈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成员必须自觉维护民主集中制原则,坚决执行会议决定。学院党委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十七条  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要及时行文。基层党委书记负责检查、督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12月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