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体育章程 (2023年核准稿)

发布时间: 2023-08-30      访问次数: 10


序言

金沙体育是以土建类学科专业为特色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始建于1958年。历经安徽建筑工程学校、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合肥工业大学建筑分校等办学时期,1986年复办安徽建筑工业学院。2013年,学校更名为金沙体育。2016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签署合作协议,共同支持金沙体育建设,学校成为省部共建高校。

学校秉承“质量立校、创新领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坚持“立足安徽、面向长三角、辐射全国、服务新型城镇化”的办学定位,走打好“建”字牌、做好“徽”文章的特色发展之路,以服务国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建设国内一流、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建筑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金沙体育,简称“安建大”;英文名称为“Anhui Jianzhu University”,缩写为“AHJZU”。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292号。学校可视自身发展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校区建设

学校网址为http://www.hotelaztecacentro.com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三全育人”“五育并举”教育理念,坚持服务于未来城乡发展及相关领域专业人才培养,着力培养“理想信念牢、专业基础厚、创新能力强、徽匠精神实”的高水平应用型人才。

第七条 学校学科专业设置以土木建筑类学科为特色,工学为主,管理学、理学、艺术学、文学、法学、经济学等其他学科协调发展。学校可根据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战略规划与发展定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设置、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第八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等其他类型教育。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学校依法自主举办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和来华留学生教育。

第九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学校可依法依规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

第十条 学校的校训为“进德、弘毅、博学、善建”。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是安徽省人民政府举办、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安徽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管理学校,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

(二)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

(三)监督学校办学行为,核准学校章程,指导学校发展规划。

(四)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等。

(五)根据学校办学实际情况调整对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

(四)维护学校利益,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二)根据教学需要,按照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符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和(或)学历证书。

(四)根据自身条件,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

(五)与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类主体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确定管理体制、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规定,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评聘教职员工的职务职级,依法保障教职工福利待遇。

(八)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所有的资产。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以及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建立教育质量监控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学校实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五)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良好秩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生

第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七条 学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各项教育教学活动,接受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就业和职业规划指导等方面的教育。

(二)公平使用学校提供的各种教学资源。按规定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赴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可获得相应的学业、学位证书。

(四)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以及其他资助。

(五)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勤工助学等活动。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生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三)尊敬师长,勤奋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遵守学术规范,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所获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要强化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教育工作的首位,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二十条 学校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授予荣誉集体或个人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学校对违纪违规学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培养、奖惩及学位授予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制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校授权校团委对其进行审查和管理。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学校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健康成长的各种课内外活动以及开展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各类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入学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职业生涯规划指导以及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约定。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培训、解聘等。具体办法按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和工作职责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平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类奖励、荣誉称号。

(三)参与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依法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依法依规就职务、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奖评优、考核结果、纪律处分等事项,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定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坚持以学生为中心,恪守师德规范,履行育人职责,为人师表、行为世范,尊重学生、关爱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利益。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爱岗敬业,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职责任务。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尊重并保障教职员工在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合法权利,完善教职员工职业发展、生活保障等制度,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公平公正的奖励和荣誉制度体系,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申诉机制和信息沟通反馈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聘用的非在编各类人才、进修访学人员及其他形式工作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学校根据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聘请和管理外籍教职员工。

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五章 学校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金沙体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教师工作,始终将党的领导贯穿教师队伍建设全过程,把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作为重要的基础工作,以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引领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全面提升。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党委常委会履行。

学校党委全委会和学校党委常委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等,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选拔任用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由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条 中国共产党金沙体育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其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金沙体育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依法履行监察、调查、问责等职责。

第四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行政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评聘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调配和奖惩教职员工。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负责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讨论和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校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由校长授权的其他领导召集和主持。

校长办公会议参会人员为校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校办公室负责人、纪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校长办公会议对照相关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四十三条 围绕人才培养根本任务,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依法设置教学科研单位,包括学院(教学部)和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院所等。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党政管理机构、教学辅助机构等,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单位)的职能。

第四十五条 党政管理机构、教学辅助机构、专职教科研机构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

第四十六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研究院(所)以及根据有关规定由学校授权设立的相应级别的教学科研机构,享有与学院(教学部)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置各种非常设机构。校级非常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根据其不同职能,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探索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提升学术治理能力。

第五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学术机构设置、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决策。

(二)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审议对外推荐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四)制定学术评价和争议处理规则,维护学术道德,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五)指导基层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六)其他需要校学术委员会处理的相关事宜。

五十一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审议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事务。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教学工作的中长期规划、教学改革和评估方案等重大教学事项。

(二)审议学校专业设置和调整方案。

(三)审议和推荐省级及以上教学研究项目。

(四)审议学校教学工作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十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授予,决定与学位相关的其他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作出授予或撤销相应学位的决定。

(二)审议增列或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相关工作。

(三)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五)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评审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选。

(二)推荐由上级评审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选。

(三)对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五十四条 各学术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处理有关学术事务。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学校审议批准后,根据相关程序设立、变更或撤销。

第五十五条 各学院(教学部)设立二级学术组织,履行有关学术事务的职责。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按照《金沙体育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开展工作。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五十七条 金沙体育学生代表大会(含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校为学生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听取其建议,并对其提案积极回应。

学生会组织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在学校党委领导、团委和地方学联组织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会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建言献策。

第六章 学院(教学部)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校、学院(教学部)两级管理体制,学院(教学部)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教学科研机构。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后,学院(教学部)可设立、变更或撤销其下设机构。

第六十一条 学院(教学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构建内部治理架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部署及授权,制定学院(教学部)发展规划,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依托学校大土建学科优势,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

(二)提出设立内设机构及基层教学、科研组织方案,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三)制定学院(教学部)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则,做好学院(教学部)人员管理工作。

(四)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服务学生。

(五)管理并合理使用办学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二条 学院(教学部)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教学部)党的建设,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学院(教学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学院(教学部)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学院(教学部)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学院(教学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学院(教学部)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学院(教学部)基层党委(党总支)可下设党支部。党支部的设立、调整或撤销由基层党委(党总支)依据有关条例规定办理,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十三条 学院(教学部)院长(主任)是学院(教学部)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教学部)的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学院(教学部)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第六十四条 学院(教学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教学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经学院(教学部)党委会讨论研究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学院(教学部)党政联席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六十五 学院(教学部)设立基层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二级学术组织,接受校级学术组织工作指导,负责审议学院(教学部)范围内的或受校级学术组织委托的重大事项。

第七章 其他机构

第六十六条 学校可独自或与其他单位合作设立分校、研究院等机构,并可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变更或撤销。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金沙体育理事会。

金沙体育理事会是对学校办学定位、战略规划、重大决策等重要事项进行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的机构,旨在促进学校密切社会联系、扩大决策民主、争取社会支持、完善监督机制。

金沙体育理事会由学校和热心于高等教育事业、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的举办者、政府部门、共建单位、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杰出校友和社会各界人士等组成。

金沙体育理事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及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金沙体育校友会。

学校校友包括在金沙体育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被学校依法依规授予有关荣誉和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

校友会的宗旨是依靠校友的广泛影响,共同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

校友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依其章程执行。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金沙体育教育发展基金会。

教育发展基金会是代表学校接受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各界团体及个人的捐赠的非营利性组织,依法开展募捐及筹资活动,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条 学校设立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图书档案资料、网络信息、后勤保障、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和生活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公共服务机构依据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服务职能。

第七十一条 由学校举办、投资或与学校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八章 经费、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完善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为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采取措施,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促进办学经费逐步增长。学校接受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各类捐赠。

第七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全部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核算。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七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部门在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

第七十七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包括校名、校徽、校训、校誉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等。

七十八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防范和管控经济活动的风险。依法建立审计制度,设立相关机构,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名由郭沫若题字辅以手稿集字组成。

第八十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两种形制。徽志是由学校徽弘门、中英文校名、建校年代等元素构成。徽志采用蓝色(标准色值C100M75Y0K0)。学校徽章为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旗底色与徽志同色,形制为长方形(长宽比3:2),中央分上下两行印白色徽志图案和校名。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55日。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报安徽省教育厅核准和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四条 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学校根据章程制定的管理条例、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该与章程相符合,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章程修订由校长提议,依章程制定程序进行。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