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体育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1-10-21      访问次数: 45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金沙体育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安徽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金沙体育章程》和《金沙体育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学校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对本单位工作行使民主权利,参加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在新时期各项路线、方针、政策,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调动本单位教职工的积极性,完成学校和本单位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民主程序行使职权。二级教代会的工作应接受学校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校教代会执委会、校工会)的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年度行政工作报告和单位年度经费使用报告,讨论审议本单位的发展和建设规划、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各种改革方案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本单位关系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讨论审议本单位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通过教代会提案、政务公开等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参加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 

第七条 二级单位的行政领导应尊重和支持二级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并定期向二级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落实教代会的决议和决定。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协助行政领导开展工作,以主人翁的精神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代 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有选举和被选举为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代表调离单位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因各种原因造成的代表缺额,可按规定程序进行增补,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增补情况。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选举方案在筹备工作领导组主持下,由学院工会提出,报经同级党委审定。方案应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代表团划分、代表名额分配和产生办法等,以及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额的分配、产生办法等。

第十一条 原则上代表的比例为:80200人的单位,按不低于30%的比例选举产生代表;200人以上的单位,按不低于20%的比例选举产生代表。代表既要充分体现教师为主体,又要照顾各方面的人员,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全体代表人数60%,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由本单位在职教职工以民主推荐方式选举产生。选举单位到会人数应有本单位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被选代表获得应到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校教代会代表、所在二级单位的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为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符合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结果向教代会预备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终止、停止、调整、增补

(一)在任期内退休、调离学院或解聘合同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二)请辞代表职务被接受的或未能履行职责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经二级教代会执委会讨论通过,并向校工会提出终止其代表资格的书面申请后予以批复;

(三)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四)届中任职且不是代表的学院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分工会主席应及时增选为代表,如未当选可作为列席代表。

(五)因工作需要须增选、补选的,由所在单位召开二级教代会执委会履行选举程序,并将选举结果报校教代会执委会(校工会)审查批复。

二级教代会代表资格终止、停止、调整与增补工作,由二级教代会执委会研究决定,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主席团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离退休人员、民主党派人士、学生和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他们可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不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拥护新时期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

(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关心集体,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三)密切联系群众,能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群众中有一定的感召力和威望;

(四)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善于调查了解情况、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二级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规定程序就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三)对二级教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对二级教代会提案落实情况的督查及其他有关工作;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八条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法令,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觉悟以及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能力; 

(二)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立德树人”工作中充分发挥表率作用; 

(三)熟悉与教代会相关的法律、法规、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活动,做好“二级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关心、支持并积极参与本单位事业发展,对本单位工作按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九条 原则上教职工80人以上的单位应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不足80人的单位则应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二级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具有与教代会相同的性质、任务和职权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每届届期为5年,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并取得多数代表同意。遇到重大事项,经单位党政工会议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并报经同级党组织批准,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代表会议。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表决必须获得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根据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需求提出建议,报同级党组织批准后方可提请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召开二级教代会,须事先就会议的组织形式、日程安排、中心议题等事项,向学校教代会执委会秘书处(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备案。

第二十三条 召开首届或换届大会,应成立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为组长,有党政工负责人参加的筹备工作领导组。筹备工作领导组提出筹备方案,经本单位党委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执行。筹备工作领导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门工作小组。

第二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可建立提案的征集和处理制度。提案的提出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符合规定程序,提案必须包括案名、案由、具体建议三方面内容。执委会负责对提案进行审查、登记和立案,对属于学院(单位)层面能够解决的提案,按其办理程序办理;对涉及学校层面的重要提案,在召开校教代会年会时,由代表团统一提交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办理。

第二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作为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履行教代会职权的常设机构。

二级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讨论决定教代会职权内有关重要事项;负责召开届中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并审议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定的或代表提交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执委会在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时由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原则上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和分工会主席应为执委候选人。二级教代会执委会一般由59人组成,其成员应为正式代表,在代表中等额选举产生。执委会设主任1名,原则上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副主任2人,分别由执委中的分工会主席和专任教师担任。在执委会委员中等额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不设立执行委员会的二级教代会和不足80人单位建立的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二级教职工大会,教代会闭会期间相关工作由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协商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分工会为“二级教代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做好“二级教代会”的如下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代表,征集提案,提出开会的方案;

(二)组织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和提案办理情况;

(三)组织代表培训,促进代表参政议政能力的提高;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处理“二级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及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及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单位预算,在本单位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经学校第五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