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
金沙体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金沙体育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第五条 学生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秉承“进德、弘毅、博学、善建”的校训精神,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六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本科生学籍管理
第九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请假经学校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各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身份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需及时报学校教务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组织教务处、学生处、各学院、校医院及其他相关部门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者,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二条 因患有疾病、创业需要和应征入伍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需由本人申请,并附有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后执行。因患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出具相应的诊断证明材料;因创业需要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需提供家长意见、创业培训及创业证明材料;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需提供相应的入伍通知书。
因患有疾病、创业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时间为1年;应征入伍的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可按本条款要求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缴费,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为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课程考核按学校有关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实施办法第一章第四、五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课学生,应持学校指定医院的证明材料,申请免考,由任课教师根据情况安排适当的保健教育,获得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辅修专业或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学校相应办法予以学分认定。
第二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受到处分的学生可参加该课程的补考或重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进入本校学习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获取得学历、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符合学校转专业条件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可转入相应专业学习。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可对相关专业进行适当调整。进行结构调整的专业,原则上允许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有转专业需要的可按规定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学校优先予以考虑。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按学校相关转学管理规定申请转学。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两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转入学校需在学生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将转学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标准学制为四年的学生在校学习的年限可以为3-6年;标准学制为五年的学生在校学习的年限可以为4-7年。对休学创业学生,其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可以延长1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应在学校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二)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三)因创业或出国留学等需要申请休学的;
(四)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需暂时中断学业的;
(五)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累计不超过两次(休学创业的累计不超过三次)。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因病休学的,需校医院签署意见),由所在学院同意,报学校批准,出具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具体按国家和安徽省相关应征入伍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应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审核同意。
第三十七条 学业警示包括学期警示和学年警示。
(一)学年第一学期实行学期警示。当学期取得的课程学分不满12且学期平均学分不满16,给予学期警示。
(二)学年第二学期实行学年警示。当学年取得的课程学分不满32且学年平均学分不满40,给予学年警示。
若学生在同一学年内同时受到学期警示和学年警示,警示次数按1次计。
第三十八条 每学期初由学院审核并汇总受学业警示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由学院出具“学业警示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 在学习年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连续受到两次(包括一次学年警示与一次学期警示,或两次学年警示)或累计受到三次学业警示的;
(二)不论何种原因(包括休学),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条 试读申请及管理
(一)因连续受到2次或累计受到3次学业警示达到退学规定者,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署意见,经其所在学院初审,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给予试读机会。试读期限为一年,原则上在学习年限内只能试读一次。
(二)获准试读的学生,原则上需申请延长学制,并编入下一年级试读。
(三)试读期内取得学分不满32的,视为试读不合格,给予直接退学处理。
(四)试读合格的,转入正常学习。其学期(学年)平均学分按减去两学期(一学年)计算。
第四十一条 学生退学由所在学院提出或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 退学学生,应自退学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学校有关文件办理。
第四十四条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内容,修满要求的各类课程学分和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提前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满足毕业要求的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拟提前毕业学生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审查同意后,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制定提前毕业修读计划,报教务处备案。
在学制年限学习结束,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为延期毕业学生。延期毕业学生需由学生本人提出延长学习期限申请,延长时间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学校将其编入相应专业下一年级继续修读。否则视为自动退学。
第四十五条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环节,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在学习年限不满6年(四年制)或7年(五年制)的结业学生,可在结业离校后一年内申请返校重修,修满学分者,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仍在察看期内者,作结业处理,颁发结业证书。仅因留校察看而结业者,察看期满后一年内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状况作出书面鉴定,经所在单位审核,学校批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肄业学生不得返校重修。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合格后,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校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校发给相关辅修专业证书或证明。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五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因故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四章 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
(见金沙体育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五章 考勤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按时参加专业培养计划规定以及学校或学院统一安排和组织的一切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书面请假,凡未书面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按旷课论处。
第五十三条 学生考勤工作由所在学院全面负责,学院每月公布一次本学院学生缺勤统计情况,并上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
第五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做好教书育人工作,关注学生课堂出勤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并在《教学日志》中记录,作为学生平时成绩评定和班风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五十五条 班干部、学生党员是学生考勤统计工作的主要力量,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班级考勤员要按辅导员安排认真做好本班每天的考勤统计工作,如实向任课教师汇报,每周一将上周全班缺勤统计情况经辅导员签字后报所在学院。
第五十六条 周末回家住宿的学生,应在星期日晚自习前回到学校,节假日应按规定的时间离校和返校,未请假或逾期不归者,按旷课论处。
第五十七条 学生请假须事先书面申请,请假在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请假在一周以内的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请假在二周以内的由学院院长批准;请假在三周以内的由教务处批准;请假在四周以内的由分管校领导批准。请病假须有校医院证明,请假者应持批准的请假单到所在学院登记,并告知班级考勤员及任课教师,请假期满应及时到所在学院销假。
第五十八条 学生请假,要先办理手续,紧急情况下,应电话告知辅导员,并委托班长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
第五十九条 考试、考查(包括补考、重考)、毕业答辩期间,除病假外,一般不得请假,如必须请假,不论时间长短均由学院和教务处共同审批备案。凡事先不请假缺勤者,按旷考论处。
第六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违者按旷课论处。旷课时数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无故不参加理论教学、实验教学等环节,按实际缺课学时数计;
(二)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生产实习、教学参观、军训和设计周,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
(三)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虽经批准但逾期不归者,按每天6学时计旷课时数;
(四)无故迟到、早退或缺早锻炼、缺晚自习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
第六十一条 对无故迟到、早退、缺席的学生应进行批评和教育。对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者,给予校纪处分。
第六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来信来访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六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八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志愿服务等活动。
学生开展课外、志愿活动应遵守学校学生课外活动管理规定,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六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七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不得利用网络平台侵犯他人权益。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遵守宿舍公约,争创文明宿舍,不得擅自租房居住。
第七十三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十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坚持做到程序正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七十九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章 学生申诉
第八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校制定《金沙体育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八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八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五条 自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安徽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周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十七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抵触的,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投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对在本校接受其他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管理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八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金沙体育学生管理规定》(校字〔2014〕79号 )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