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字〔201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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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安徽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发放对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且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并将个人档案调转至我校保管。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基本条件
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有学术发展潜力;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
四、资助标准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五、发放与管理
研究生部每月将审核后的符合国家助学金条件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表报送校财务处,由财务处按照相关程序,将国家助学金发到研究生本人银行卡中。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或终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1.没有按时完成报到注册的,暂停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报到注册手续完成以后,恢复发放;
2.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研究生,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3.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4.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转出)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学业者,从注销之日起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5.对受学校开除学籍纪律处分的研究生,自处分文件发布起终止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六、附则
1.学校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