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体育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4-10-20      访问次数: 655

 

金沙体育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强就业管理,规范就业行为,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不断提高就业质量,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贯彻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适时就业。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择优推荐和择业实行平等、竞争、自愿、诚实守信、双向选择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到艰苦地方就业,到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引导、动员、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优秀毕业生依据本人意愿,结合用人单位的需求,学校优先推荐。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委员和各职能部门及各学院(研究生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实施办法,全面统筹、组织实施,指导、检查、评估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设立就业工作处,构建科学、有效、完善的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发挥毕业生就业教育、指导、服务的职能。
就业工作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就业实施方案。
(二)统筹安排毕业生思想教育,加强毕业生就业形势、就业政策教育,开展就业指导服务和咨询活动。
(三)负责就业指导队伍建设,通过培训、组织交流活动等形式,提高一线专职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负责组建校内外兼职指导队伍,并发挥作用;组织开设就业创业课,对毕业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创业指导。
(四)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强就业基地建设,不断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联系,组织好校内各类招聘活动。
(五)建立和完善就业信息服务网络,及时收集、整理、发布就业信息。
(六)负责毕业生就业过程管理。
(七)负责省级“品学兼优”毕业生评选推荐工作,负责校级“品学兼优”毕业生评选表彰工作。
(八)负责“双困”等特殊群体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
(九)负责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和改派等工作,组织好毕业生文明离校。
(十)负责教育部及安徽省毕业生动态监测系统有关工作及未就业毕业生信息跟踪服务工作。
(十一)负责学院(部)就业指导与服务及就业评估工作。
(十二)负责与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供合理化建议,编撰、发布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十三)完成上级部门及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部)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学工秘书、毕业班辅导员参与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学院(部)党委(总支)书记任组长,院长(主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任副组长。
各学院(部)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学院(部)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做好有关就业政策的宣传工作;促进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二)负责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就业创业教育、毕业教育和就业形势与政策教育。
(三)负责本学院(部)就业市场的开拓,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专栏的建立、管理与维护。
(四)负责本学院(部)毕业生信息统计工作,每周在就业信息系统录入已签约毕业生有关信息,每月统计分专业就业率,报送就业工作处。
(五)负责本学院(部)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就业方案编制和数据上报。
(六)负责发放本学院(部)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并做好毕业生离校工作。
(七)负责制定本学院(部)年度就业工作计划,做好年度就业工作总结。
(八)完成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和就业工作处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有关职能部门协助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市场和需求为导向,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毕业生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工作,加强毕业生信息采集、学籍管理、证书发放、文明离校等工作。
第九条 全校教职工担负着积极推荐毕业生就业的责任,积极参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实现“领导主抓,处室统筹,院部为主,全员参与”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动机制。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主要有毕业生资格审查,就业指导服务,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编制就业计划,派遣、报到,毕业生档案转递,处理毕业生遗留问题等。
第十一条  加强毕业生资格审查。毕业生资格审查由各学院(部)和教务处、学生处、就业工作处联合进行。各学院(部)负责具体落实。各学院(部)每年三月开始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就业工作处。审查内容包括:
(一)毕业生是否已修满规定学分、成绩是否合格。
(二)未修满学分及课程的学生及原因。
(三)因处分不能毕业学生的情况。
(四)延期毕业学生及原因。
(五)其他不能毕业的学生及原因。
(六)毕业生的出生年月及生源所在地等。
第十二条  加强就业指导服务。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指导毕业生就业。
第十三条 及时发布就业信息。就业工作处负责收集全国范围内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各学院(部)根据专业和行业收集需求信息。教职工利用专业优势和社会资源为学校提供毕业生就业信息。
各有关部门、各学院(部)、教职工联系的用人信息,由学校统一掌握,规范登记。通过学校就业网站、学院(部)就业网站、宣传橱窗、校园电子视频、广播等方式及时向毕业生公布。
第十四条 举办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就业工作处负责举办和管理全校性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不定期举办各种类型的企业宣讲会、校园专场招聘会和毕业生就业洽谈会等灵活多样的供需见面活动。各学院(部)举办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须报就业工作处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签订就业协议。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学校统一提供。毕业生就业过程中,须与用人单位签订统一格式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毕业就业手续。
第十六条 编制就业计划。通过资格审查的毕业生,列入就业计划编制,基本编制原则为:
(一)毕业时已落实用人单位的毕业生(含考取研究生、攻读二学位)直接编制到具体单位,或该单位指定的毕业生档案托管部门。
(二)毕业时未落实用人单位的毕业生(含隐性就业和出国未办理就业手续的毕业生),一般编制到生源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七条 毕业生派遣。列入毕业生就业计划编制的毕业生由学校报安徽省教育厅进行就业派遣,省教育厅审核后下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学校就业工作处统一发至各学院(部),各学院(部)负责发放至毕业生,做好毕业生领取签字手续,并留存备查。
毕业生应妥善保管《报到证》,按规定时间报到,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毕业生,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如有遗失,应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八条 毕业生档案由学生处组织学院(部)、有关部门进行归档整理,并按《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开据的报到单位转递毕业生档案。
第十九条 毕业生调整改派。改派时间为毕业后两年内,改派步骤如下:
(一)毕业生本人填写《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调整改派申请表》。
(二)原接收单位签署意见(派遣时未落实具体单位的毕业生可免签)。
(三)新接收单位签署意见。
(四)新接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免签)。
(五)持《申请表》、《报到证》原件至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审核,换领新《报到证》。
(六)持新《报到证》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口改签和档案转递手续。
(七)持新《报到证》至新单位报到。
 
第四章 毕业生思想教育
 
第二十条  大学生就业创业课作为必修课向全校学生开设, 32学时,列入课表,2个学分。建立专职就业指导人员和辅导员为主体的师资队伍。就业工作处和教务处负责大学生就业创业课教学计划的制定和教学组织工作。
各学院(部)具体负责大学生就业创业课教育的实施,组织课程考试、成绩登录、试卷装订,考试成绩分别报送教务处、就业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部)、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毕业生日常思想教育工作,通过定期举办讲座等形式,鼓励学生先就业、后择业、敢创业,做好有业不就学生的思想工作。
第二十二条 毕业鉴定。学生处负责毕业生毕业鉴定工作。各学院(部)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等文件要求,组织毕业生认真作出个人小结,填写《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实事求是对毕业生作出组织鉴定。
第二十三条 就业工作处、各学院(部)负责省、校级“品学兼优”毕业生的评选与表彰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部)、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负责召开毕业生毕业典礼、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
 
第五章 就业指导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培育和建设。各学院(部)、有关部门负责联系用人单位,做好信息登记,完善用人单位信息库。构建供需见面平台,挖掘就业市场潜力,建设以学校为主体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为毕业生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就业机会。每年年底举办综合类毕业生就业市场,不定期分专业举办中小型就业市场。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部)、有关部门负责引导毕业生参加各类就业市场,加强就业安全教育,减少毕业生求职成本和求职风险,教育毕业生外出求职注意人身、财物安全。
第二十七条 建设毕业生就业基地。学校、各学院(部)要立足省内,拓展省外,面向全国,建立相对稳固的毕业生就业基地,充分发挥就业基地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借助就业基地建设,探索对学生进行订单式培养模式,引导用人单位对急需专业毕业生采取定向资助培养。
第二十八条 充分利用校友资源,搭建校友平台和就业平台,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十九条 加强学校就业网站和各学院(部)就业网站的建设,充分利用就业网搜集就业信息、与用人单位沟通联系的作用。充分利用网络搜集毕业生就业信息,加大就业信息的收集与定期发布力度,进一步畅通毕业生的信息渠道,为毕业生搭建便捷、宽泛、高效的就业网络平台。利用就业网络对毕业生进行网上就业指导。
 
第六章 协议书管理
 
第三十条 严格就业协议书管理,做到一人一书,一人一号。就业协议书由学校就业工作处统一发至各学院(部),各学院(部)由专人登记造册报就业工作处备案。协议书发至毕业生供就业时签署。
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持就业推荐表联系用人单位,经双向选择,达成就业协议后,签署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的签订程序具体如下:
(一)毕业生填写基本情况,签名。 
(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填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三)毕业生签订协议书后,交辅导员每周录入就业信息系统,学院(部)初审,就业工作处审定。辅导员录入就业信息系统后,协议书逐月交学院(部)专人保管,并报就业工作处。
第三十二条 就业协议书审查程序如下:各学院(部)负责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初审,手续完善者,录入就业信息系统;手续不完善者,指导其完善;就业工作处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审定,决定是否纳入派遣方案;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中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损害学校声誉及权益的,不予办理,要求毕业生改正或重新择业。
第三十三条  协议书换发。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后,确因工作变更申请再领新协议书,须原用人单位同意解约,并向学校出具书面证明,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部)分管书记签署意见,就业工作处审批,凭原就业协议书换领新就业协议书。
第三十四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以丢失或其他非正当理由取得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而被原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用人单位追究的,责任自负。
第三十五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后(有其他约定条件的,须在就业协议书中注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上交给所在学院(部),并按约定的内容履约。报考研究生、公务员及就业子项目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报考事宜告知用人单位。录用者就业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退还所在学院(部)。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一把手工程”,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各学院(部)党政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学校与各学院(部)签订《金沙体育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书》。
第三十七条 学校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的投入,按当年学费收入的1-3﹪列为就业专项经费。各学院(部)对就业工作经费的投入,应不少于毕业生人均50元/年。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毕业生数的1:500逐步配齐就业工作处专职工作人员,各学院(部)应配备或确定专(兼)职工作人员至少1人,具体负责本学院(部)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就业工作办公场所及办公条件须按规定配置。各学院(部)设立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办公室(亦可与有关科室合署办公),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第四十条 对就业过程中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弄虚作假等情节严重者,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于扰乱学校就业秩序,威胁工作人员安全者,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沙体育取得普通高等学校学历教育资格的研究生、本科生。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建院字〔2007〕1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