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体育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10-09    访问次数: 472

 校字〔201793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对学生处理、处分客观、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金沙体育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其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起的申诉。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事项。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申诉委员会其他委员由校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研究生部等单位负责人以及法律事务专家和申诉人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或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申诉办”),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监察室)。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由本人向申诉办提出书面申诉,并附相关材料(含学校的处理、处分决定书复印件),逾期不予受理。书面申诉材料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申诉人的姓名、学号、所在学院、专业、班级、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四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处分决定继续执行。在未作出复查结论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须由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诉后,不得再次提出申诉。

第五条  申诉办在接到书面申诉时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相应处理:(1)予以受理的,同时告知申诉人;(2)对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3)不属于申诉范围的,不予受理。

第六条  申诉办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视复查情况予以处置。经复查,如发现认定和处理确实存在事实、程序、证据等方面问题,且争议较大的,提议召开申诉委员会会议;如调查的事实与认定所依据的事实没有出入,申诉人又不能提供新的证据或撤回申诉的,提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建议,报申诉委员会主任审批,并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七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诉事项,申诉委员会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在申诉办提议召开申诉委员会会议之日起10日内召开会议。申诉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能召开。

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复查意见由申诉委员会主任签发,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人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安徽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安徽省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负责解释,原《金沙体育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校字〔201469)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