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院):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2010学年普通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教秘〔2009〕53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校2009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 评定范围
国家奖学金评定范围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范围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国家助学金评定范围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
二、申请条件
1、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两学期均获二等及以上学校奖学金(第二学期学校奖学金以学生处审核后为准,下同)综合成绩排名靠前者优先;
(4)在省级及以上的社会实践、创新能力及其他竞赛或活动中获得奖励者优先(以证书为准);获得集体类奖励者的应为主要参与人,由学校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以2009年贫困生数据库为准,下同)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上学年两学期均获得学校奖学金。
3、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1)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三、奖励(资助)标准及名额分配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名额为2500元/人/学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3档,分别为500元-1500元/人/学期,各系(院)名额分配表见附件。
四、评定程序
各系(院)应严格按照《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试行)》和本通知的要求,依据学生个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各系(院)在名额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等额评定、汇总、公示,报学生处统一审核,提交校领导审定上报。
五、评定要求
1、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2、各系(院)国家助学金评定过程中适当向低年级学生倾斜;对来自汶川地震灾区、今年云南地震灾区和南方洪涝灾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确保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各系(院)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和受灾情况确定。
3、凡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者,本年度获得学校人民奖学金,将只发给人民奖学金获得者证书,不再另发奖金。
4、各系(院)务必于
5、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审批表》需同时提供电子版和纸质版,且纸质版为A4纸打印,无涂改痕迹。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只需提供纸质版。
6、相关表格可在学生处网站“下载专区”下载,其他未尽事宜,请与学生处联系(电话:3828056,联系人:夏军)。
附件: 2009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表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