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07-21    访问次数: 304

全院参保大学生:

根据合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22号)及相关文件规定,我校2008年度已参保的大学生,自200971日起、新参保学生自200991日起住院医疗费用直接在所住医院结算。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大学生在校期间住院:

1、参保大学生凭学生证和身份证到合肥市城镇居民定点医院(附件1)办理住院手续;如果定点医院没有患者名单,请及时和我们联系,最迟在出院前;

2、参保学生在校在肥期间直接用现金结算的住院费用不予报销。

二、大学生异地住院:

1、大学生在异地住院(包括转往异地住院、异地急诊抢救住院,实习、寒暑假、休学等不在校期间因病在当地住院),先由个人或学校全额垫付住院医疗费用,出院后两个月内申报;

 2、实习、寒暑假、休学等不在校期间因病在异地住院费用单据,包括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盖章),转往异地住院发生的费用应持有医院转院证明,异地急诊抢救住院发生的费用应有急诊门诊病历(盖章),实习、寒暑假、休学等不在校期间因病在异地住院发生的费用应有学校的证明材料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大学生个人应填写《大学生医保零星报销申请表》(附件2),连同医疗费用单据交校医院。

三、特殊病门诊卡申请办理:

1、大学生患有门诊特殊病规定病种的,由本人填写《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附件3)并附近期相关病历和医学检查报告,由所在高校负责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鉴定。

2、大学生门诊特殊病的鉴定按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鉴定办法执行。符合条件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合肥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医疗卡》。大学生自取得《合肥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医疗卡》后开始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

3、享受门诊特殊病医疗的参保人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只可选择一家定点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如需更换,须在每年的9月份由所在高校负责统一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大学生特殊病范围(附件3)。

 

业务监督咨询电话:合肥市医保中心电话3536433

     平时咨询电话:校大学生医保办公室(学生处)3828056

                   校医院:3513093

附件1:合肥市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doc附件2:大学生医保零星报销申请表.doc附件3: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