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自然资测函〔2021〕8号
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现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7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县级节点建设。加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各类在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推动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提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推进、指导和监督所辖县(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力度。已建成的县级节点应加强数据更新、运行维护和应用推广。
二、明确职责定位。省自然资源厅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处承担全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省测绘总院(测绘局)负责省级节点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应用推广,以及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建设与更新维护。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工作的统筹、指导与监督,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本级节点的建设、数据更新、运行维护和应用推广。
三、细化职责分工。省级节点负责除市、县级节点数据更新维护范围以外的全省数据更新,汇总、整合,形成全省一体化在线服务数据集,建设并维护省级统一门户,为市、县级节点一体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持,面向省直部门及省属企事业单位推广应用。市、县级节点做好本级节点数据维护范围内的数据加工与更新,及时向省级节点汇交;建设并维护市县级统一门户,面向本级行业部门和单位推广应用。鼓励市、县级节点持续扩大数据维护范围,县级节点建设确有困难,可着力做好数据维护范围内的数据加工与更新工作,并在市级节点集成门户入口。
四、及时更新在线服务数据集。省级节点每年至少更新一次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在线服务数据集。市级节点按照“两年一更新”的原则,做好本级节点数据维护范围内的在线服务数据集更新工作。县级节点在线服务数据集更新工作可视地方实际,纳入市级节点统一更新或按照“两年一更新”方式逐级汇交数据成果。鼓励各地积极通过在线联动更新,不断提升地理信息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五、加强技术交流。省、市、县级节点应加强与国家主节点联系和沟通,积极参加各级节点组织的技术培训与交流,配合国家主节点不断提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六、持续开展综合评估。省自然资源厅定期组织对市级节点建设与应用情况开展综合评估,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省级节点应加强对市、县级节点运行监测,每季度向国家主节点上报运行情况,积极应对自然资源部组织的省级节点综合评估。
2021年2月3日
附件: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7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