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管理的意向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第一条 党员要按标准每月一次向党小组交纳党费;党支部每季度向学院党委交纳党费,缴纳时间为下一季度第一月十日以前。
第二条 党员必须按规定交纳党费,按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交纳党费具体标准的规定,不可少交。党员自愿多交纳党费,可以不限。
第三条 党费必须由支部专人负责,一般由支部组织委员管理,若需换届,必须及时办好移交手续。收缴党费人员必须及时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不得个人长期保管现金。
第四条 交纳党费一般情况下不能让别人代缴。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为其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第五条 支部应按月将本支部收入、上缴党费的金额详细记录留存。
第六条 党费的收缴情况,支部应每半年检查一次。
第七条 前一年度党费收缴工作结束后,支部可通过张贴公示榜、在党员大会上通报等方式,向全体党员报告党费收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