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23届毕业生第一轮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核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3-06-06 浏览次数:10


关于开展2023届毕业生第一轮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核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关于2023届本科毕业生工作安排的通知》(校教函[2023]17号)进度要求,现开展2023届毕业生第一轮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2023届学分制和非学分制毕业班级学生,包括五年制2018级、四年制2019级和二年制2019级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二、审核主体

学生所在学院作为学生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的责任主体,负责审查学院所属毕业班级学生毕业和学位授予资格。

三、审核依据

(一)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2023届毕业学生根据相应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查,延长学制学生根据申请延长学制前的原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查。

(二)学生考试违规违纪等相关纪律或学籍处分情况。

四、系统审核工作步骤

(一)毕业班成绩报送

1.毕业设计(论文)成绩。6月6日10:00后开始录入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如果有毕业答辩未通过的学生,学院可以选择“提前批次录入”,未通过答辩的学生暂时不录入成绩,二辩结束后再录入。

2.本学期跟班重修课程、网络课程成绩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6月8日上午12:00前录入,作为第一轮毕业资格审查的依据。未及时录入的成绩作为第二批毕业审核依据。请各学院督促授课教师在成绩系统关闭前录入已考核完成的课程成绩。近期考核结束且涉及毕业班学生的课程,授课教师可以选择成绩录入中“提前批次录入”,先行提交毕业班学生成绩。

3.毕业班高水平运动员成绩。符合学分冲抵要求课程成绩,学院6月9日前主动联系教务处并报送相关的课程成绩。

4.旧教务系统成绩。涉及学籍异动学生,较早学期的成绩需从旧正方系统迁移至新系统,学院可根据旧系统成绩单进行审核,同时报送需要数据迁移的学生名单。

(二)毕业资格审查

1.学院依据教学管理系统审核结果,核查学生毕业资格情况。6月9日下午13:00至6月12日上午9:00,学院开展毕业资格审查,学院需在毕业审核系统进行认定,点选“批量自动审核”。

1)对“机审结果”一栏为“通过”的学生,学院核查培养计划内课程的修读情况,核实无误,点选“单个审核”选项,选择“通过”,“学院终审”一栏显示为“通过”。核实有误,选择“不通过”,并在备注栏写明具体未达要求的课程。

2)对“机审结果”一栏为“不通过”的学生,学院核查后,对机审结果无异议,选择“不通过”。如有可以学分互认而暂未申请互认的课程, “学院终审”一栏可以选择“通过”,并在“备注”栏规范填写未获学分的培养方案内课程,课程之间需用“逗号”间隔,如《高等数学A1》,《线性代数B》。

2.特殊类型学生不依据正方系统毕业资格审核结果

1)审核系统中在“学生标记”一栏显示“2022届延长学制”的学生,学院依据2022年毕业审核结果进行审核。

2)学籍异动及提前毕业的学生,原则上依据入学年级的培养方案进行审核。

3)特殊类型学生的“机审结果”一栏可供参考,学院认为不能毕业的学生,需在“备注”栏规范填写未过课程名称,课程之间需用“逗号”间隔,如《高等数学A1》,《线性代数B》。

3.学院终审需在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录入后进行,于6月12日上午12:00前完成,教务处关闭审核系统并导出学院审核结论,教务处审核无误后,学院将审核结果告之学生。

4.学院终审为“通过”的学生,需点选“批次设置”,选择“批次1”,标明该生为第一轮符合毕业资格条件的毕业生,并填写附件1。

(二)毕业学位审核

1.第一轮毕业资格审核通过的学生,因作弊等违规违纪取消学位的,学院报送附件2。

2.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受到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处分的学生,达到毕业学分要求且符合学士学位补授条件的,可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并附相应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查确认后,填写附件3报教务处审核。学分制学生按照《金沙体育普通高等教育(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细则》(校字〔2017〕98号)第四条执行;非学分制学生按照《关于<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位授予细则>的若干补充规定》(建院字〔2008〕115号)相关条款执行。

五、相关注意事项

(一)对6月份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中未达到毕业或学位授予要求的学生(包括毕业答辩不及格学生),学校将于7月份组织开展第二轮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工作。

(二)经第二轮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仍未达到毕业或学位授予要求的学分制学生(包括毕业答辩二辩不及格学生)。

1.达到规定学习年限的学生,按结业处理,颁发结业证书。

2.未达到规定学习年限的学生,根据《金沙体育学分制专业延长学制学生学业管理办法(试行)》(校字〔2015〕36号)相关要求,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延长学制,否则按结业处理,颁发结业证书。

3.延长学制学生,原则上可不住校学习。需要住校学习的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查批准,汇总并报后勤服务集团安排相应住宿事宜。

(三)各学院需根据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核时间安排,严格按照通知附件格式要求,将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审核。

6月13日11:00前报送审核的纸质版材料(附件1、附件2和附件3),需由学院院长和分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并加盖学院行政公章;在报送纸质版材料的同时,需从电子政务平台报送电子版材料,并确保材料纸质版与电子版内容一致。

六、联系方式

教务处学籍科(实验综合楼1714室)

张金宏、李梦悦,0551-63828089。

 

特此通知。

 

附件:1.学分制毕业情况统计表.xls

      2.学分制本科毕业生未获授学士学位情况统计表.xls

      3.学分制本科毕业生补授学士学位情况统计表.xls

 

                        教务处招生办、创新创业学院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