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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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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体育校办企业会计委派暂行办法

2021-02-26 浏览次数:982

 

为进一步规范校办企业财务管理,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委派管理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向校办企业委派会计的职能部门,人事处、产业管理处是协管部门。财务处选派的人员,经学校同意后,委派到校办企业担任财务会计,由财务处、人事处与选派人员签订聘任协议并颁发《财务会计委派聘任证》,全职与校办企业会计人员合署办公。

二、受派企业

受派企业是学校国有独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目前,纳入受派企业有金沙体育建筑设计研究院、金沙体育勘测设计研究院、金沙体育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三、委派会计条件、职责和待遇

(一)委派会计应具备条件:

1.取得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2.在会计岗位工作五年以上,业务经验较丰富,协调能力较强;

3.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

4.与受派企业之间,符合有关回避规定。

(二)委派会计职责。

委派会计是受派企业的主办会计人员,其职责为:

1.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协助受派企业建立健全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并规范运行,对学校和受派企业负责;

2.遵守职业道德,保证精力和时间投入,支持受派企业依法自主管理;

3.参与受派企业年度预算编制,监督受派企业资金使用,项目支出拾万元以上的,应由委派会计审核后,报企业负责人审批;

4.督促受派企业定期向学校财务处、产业管理处抄送会计报表;

5.定期向学校财务处汇报受派企业财务状况,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6.对受派企业重大经济决策、对外投资、银行贷款、经济担保等重大经济事项,须由委派会计与企业负责人实行联签,同时,委派会计应即时向学校财务处报告;

7.有权调阅受派企业的会计凭证、报表等财务会计资料及向有关人员查询相关情况;

8.对受派企业违反国家财政、税收、财务等法律、法规、制度和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应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提出制止或纠正意见。制止或纠正无效,应向学校财务处报告。

(三)委派会计待遇:

1.委派会计的组织、人事、工资等关系保留在学校;

2.委派会计的工资、福利等由学校承担和发放;

3.委派会计不享受受派企业的相关福利待遇。

四、受派企业职责

(一)受派企业应支持委派会计工作,确保其依法行使监督和管理职能;

(二)受派企业会计及有关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委派会计开展工作,及时提供应由委派会计联签和审核的有关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三)受派企业因业务开展(如项目投标、签订合同等),急需使用大额资金,委派会计不能及时办理的,企业负责人可先批准,事后企业会计应及时向委派会计补办审核手续。

五、其它

(一)委派会计的年度考核与学校同步,由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受派企业共同考核。

(二)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委派(聘任)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建院字200836号)、《金沙体育关于向校办企业委派财务总监暂行办法》(校字20139号)同时废止,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