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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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体育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2021-02-26 浏览次数:243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加强学校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以及《金沙体育预算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支出范围包括我校预算经费、科研项目经费、代管项目经费和专项经费等所有经费开支。具体包括:日常运行经费、日常人员经费、往来款、固定资产、材料、科研项目经费、代管项目经费和专项经费等。
第三条 各学院(部)、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单位)所有经费开支均应按照当年下达的学校预算方案,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安排、确保重点的原则,严格执行,不得突破预算指标。
第四条 经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库支付、公务卡以及现金管理规定。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结算项目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属于现金开支范围以外,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款项,必须办理转账手续,不得支付现金。
第二章 日常运行经费管理
第五条 日常运行经费是指为维护学校各项活动正常运行,按照预算安排,划分到各单位预算指标管理范围内的各项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交通费、会议费、培训费、租赁费、维修(护)费、实验实习费、毕业设计(答辩)费、教学差旅(用车)费、学术交流费、图书资料购置费、专用材料费、学生活动经费等。
第六条 各单位经费报销须持有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即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或省级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或省级行政事业往来结算收据。原始凭证一律要求填写购买单位名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并加盖收款单位发票(财务)专用章,报销单据必须注明经办人、证明(验收)人及资金用途。购置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电脑耗材等,在商场购置的,以商场电脑打印的明细发票作为报销凭证;通过其他渠道购置,报销票据必须附明细物品购置清单。非财政收据或白条(即无财政监制章也无税务监制章)一般不予作为报销单据,特殊情况(如野外考察、野外实习、购买农副产品的收据等)须附说明并加盖购买单位公章,签署证明人,由本单位分管经费责任人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非当年发票,年限在两年之内的(含当年),直接按程序办理报销手续,两年以上的不予报销(不包括冲销暂付款的业务)。
购置一般性办公设备,由本单位分管经费责任人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自带车辆出差,报销差旅费时,须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的车队派车单或自带车辆说明。
第七条 医疗(住院、门诊、医药)费由校医院按省或学校社会统筹医疗管理办法审批核报。所报款项,财务处在规定期限内统一转入报销人个人账户。
第三章 日常人员经费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日常人员经费是指除工资津贴以外,发放给个人的补助性支出。
第九条 各单位支取日常人员经费,须填写统一表格,由所在单位分管经费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日常人员经费支出由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费用定额标准审批。外聘教师课酬、临时工工资、职工困难补助、教师进修差旅费、职工探亲旅费等由人事处审批;外籍教师课酬由办公室审批;论文答辩费、评审费、劳务费等由各单位分管经费责任人在规定的项目中审批;学生相关费用由学生处、研究生部审批。
第十一条 各单位支取各类补贴、津贴(含学生补助)必须附详细清单,原则上打卡发放。
第十二条 日常人员经费发放,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由财务处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往来款管理
第十三条 往来款是指学校各项资金运行中发生的暂付、预付和暂存、预收的款项。暂付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教辅、行政、后勤等相关公务性支出。
第十四条 暂付款管理应采取专借专用、手续齐全、及时结算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各单位分管经费责任人应严格控制审批暂付款,并督促借款人按时冲报或还款。借款人应按“借款单”要求逐项填写。
第十五条 预付给外单位的各项工程款、设备款、材料款、科研协作费等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执行,所付项目及款项总额须在年度预算范围之内。预付进度款,原则上须凭对方开具的合法票据办理。各项借款,必须由本校在职人员办理,不得委托外单位人员代办。专职采购人员要定期与相关单位对账,及时冲销暂付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须及时办理决算,经审计后及时结账。
第十六条 学生实习等各项活动借款,应由教师本人签字办理;离退休人员或教职工因病住院借款,借款人一律填写住院人的姓名。临时工、学生和外单位人员一律不得办理借款。
第十七条 财务处每年定期按单位和借款人发放催报单。经催报无效的将限制该单位借款,并从欠款人工资中抵扣。
第十八条 借款人离校时借款未还清者,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 科研教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科研计划项目经费是指学校教学科研人员主持或参与的国家、省(部)及地(市)等各级各类科研计划、基金项目等财政性经费及校内各类科研基金、科研专项资金资助课题的项目经费。
第二十条 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费是指我校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的科技开发或服务经费。
第二十一条 教研项目经费是指我校教师接受国家、省(部)及学校委托开展的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经费。
第二十二条 科研计划项目经费到账后,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计划任务书(申请书)所列经费预算报送经费使用计划,科学技术处负责审核并填写经费拨款单,财务处根据经费拨款单下达项目经费。学校按到账项目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分配比例为:科研基金1.5%、科研发展基金1.5%、学院(部)管理费1.0%、科学技术处管理费1.0%;到账项目总经费的95%按拨款单所列项目由项目组包干使用。
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费到账后,产学研合作办公室根据合同书所列经费预算填写经费拨款单,财务处根据经费拨款单下达项目经费。学校按到账项目经费的14%提取管理费,分配比例为:科研基金9%、科研开发基金1.8%、项目组所在单位管理费1.6%、产学研合作办公室管理费1.6%;到账项目经费的86%由项目组包干使用。
对于设计类项目,学校提取项目总经费的26%为项目管理费,分配比例为:科研基金9%、设计院管理费8%,科研开发基金5.5%、项目组所在单位管理费1.5%、产学研合作办公室管理费2%;项目总经费的74%由项目组包干使用。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必须按计划使用,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投资、福利性支出及其他国家明令禁止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由学校提供的科研经费不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 科研经费支出范围:
(一)绩效与劳务费用:在保证按合同完成项目的前提下,科研计划项目绩效与劳务费用支付比例为不超过总经费的15%;产学研合作项目绩效与劳务费用支付比例为不超过总经费的40%,其中,绩效费用不超过30%。
绩效与劳务费用中属于个人收入的,要依法纳税。
(二)科研业务费: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助研费、劳务费、图书资料及印刷费、通讯费、固定资产占用费、各种计算、测试、分析及实验费,燃料动力费等费用。
(三)实验材料及试制费:包括原材料(器件)、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样品、标本采集加工及购置费,设计费,半成品、试产品的试验、安装费等。
(四)仪器设备购置费。
(五)实验室改装费。
(六)某些作业性项目的少量施工费。
(七)协作费:指支付给外单位协作者用于完成所分担的研究及试验工作所需要的经费。
(八)与本项目有关的赴国(境)外费用。
以上各项未包括的属于科研工作必需的有关费用,由科学技术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解释并批准。
第二十六条 教研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办公用品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费用。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 凡使用教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均属国家财产,应严格遵守财务和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验收手续。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项后应及时办理结项手续,已结项的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继续用于科研教研支出。对于挂账两年以上但未向科学技术处、产学研合作办公室、教务处或财务处说明情况的结余经费余额,该项目立项时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转入学校事业基金;财政另有规定的,按照财政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专项经费支出
第二十九条 专项经费是指学校预算安排的用于专项业务及专项工程的经费。包括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科研平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评估、专项基建(修缮)工程等项目经费。其资金来源包括上级财政拨款、学校自筹和接受赞助等。
第三十条 专项经费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或学校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提出申请。属于财政拨款的项目,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学校自筹经费的项目,须按学校预算管理办法规定审批。批准立项的专项经费归口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财务处协同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遵循设立专项账户、专户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财政拨款的专项资金须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管理,学校自筹资金安排的专项资金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基建(修缮)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支付。办理工程付款,须附工程概预算、立项报告、中标通知书和工程合同,工程竣工结算,还需提供工程竣工决算资料和审计报告。预付备料款原则上不得超过工程预算的30%。
第三十四条 五万元以上工程应预留工程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质保期满,经验收无质量问题方可付清。
第三十五条 专项经费采购计划申请和付款流程:学校年度预算一经下达,凡属政府采购项目,专项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或承办部门应按照项目资金来源向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采购计划申请;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资金来源,书面通知财务处向财政申报采购计划,并依据财政下达的采购任务书组织招投标活动;项目采购完成,承办部门将项目合同、发票、验收单或工程款支付单等电子版资料交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数据上传;财务处凭批准后的项目合同、发票、验收单或工程款支付单等相关资料办理报账和付款手续。
第七章 固定资产、材料购置及处置管理
第三十六条 预算经费在五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实验耗材、大宗物资、图书资料、基建(修缮)工程等采购项目均应按照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涉及省财政确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范围内的采购按照财政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须凭采购合同、发票及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的固定资产入库验收单,购置图书资料,须凭采购合同、发票及图书资料入库验收单,招标采购的还须附中标通知书,办理报账和付款手续。
第三十八条 购置材料用品报销的原始发票内容必须真实、完整,严禁化整为零,弄虚作假。发票必须注明材料物品的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四者缺一不可。发票必须由经办人、验收人、单位分管经费责任人签字,附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入库单,方可办理报账和付款,招标采购的还须附中标通知书。
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及使用单位需建立固定资产及材料明细账,健全出入库手续。每月进行盘库,年终决算前进行全面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毁)按《金沙体育固定资产报废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章 经费审批权限
第四十条 各项经费开支严格执行分管经费责任人审批制度,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主管经费领导对本单位发生的经费进行审批签字,对各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有相应的经济责任。财务处负责监督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并对原始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超出预算和超项目经费的各项支出和不符合财务规定的原始单据将不予办理。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分管经费责任人审批时,应注明经费支出渠道(即项目代码)。凡审批项目不清或审批内容与核报内容不符的,财会人员有权要求退回重新审批或谢绝核报。分管经费责任人如有变动,须及时书面通知财务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公用经费审批权限:开支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由单位分管经费责任人审批;5000元以上50000元以内的,由单位分管经费责任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50000元以上的,由单位分管经费责任人签字,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日常经费报销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学校主要领导日常经费报销相互审批;其他校领导日常经费报销由校长审批。
第四十三条 医疗(住院、门诊、医药)费审批权限:报销金额在2000元以内(含2000元)的,由校医院院长审批;2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的,由校医院院长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校医院院长签字,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
第四十四条 科研计划项目经费和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费审批权限按照《金沙体育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金沙体育产学研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各项经费报销人与审批人不能为同一人,如为直系亲属应主动回避,由单位其他领导审批。
第四十六条 不可预见费由校长审批。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发生变化时,依据新的规定办理,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