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管理,规范校内交通秩序,预防交通事故发生,根据《金沙体育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金沙体育校园内进出停放的各类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
第三条 保卫处负责校园机动车辆门禁系统管理具体业务,各相关单位配合负责各类收费对象资格审核。
第二章 校内车辆管理分类及收费标准
第四条 免收车辆停放费的对象:
1.学校在编教职员工、固定编外聘用员工及配偶名下的车辆,或实际使用车辆;(仅限每人一辆)
2.学校离退休员工及配偶名下的车辆;
3.学校及所属单位公务用车 (指产权为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车辆);
4.外聘上课教师自用车辆;
5.非校属班车。
第五条 每年每辆收取200元车辆停放费的对象:
住在校内的教职工父母或子女的名下的车辆。
第六条 每年每辆收取600元车辆停放费的对象:
1.学校聘用人员名下的车辆(包括保安、物业、食堂及施工单位等);
2.我校全日制学生名下车辆(可办月卡,50元/月);
3.我校非全日制学生名下车辆(含短期培训可办月卡50元/月)。
第七条 每年每辆收取1200元车辆停放费的对象:
校内租房、购房的社会人员名下的车辆。
第八条 每年每辆收取小型车1200元、大型车4320元停车费的对象:
1.校内从事商业活动人员的车辆;
2.外单位的大型车辆。
第九条 不经常来校人员(仅限教职员工父母、岳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名下车辆,实行车辆出入次数管理,每次一元。
第三章 机动车辆信息审核与录入
第十条 机动车辆信息审核与录入,由门禁管理中心按以下规定办理:
1.符合办理条件的机动车辆,应填写《金沙体育校园机动车辆智能门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2)办理人员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2.学校教职工(配偶、子女、父母)另须提供校内住所证明(房产证或房产科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住所地在校内非我校人员另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校房产部门开具的证明,租房人员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或校房产部门开具的证明、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校内经营性单位和学校引进的物业、保安、餐饮等公司另须提供与学校有关部门合作的书面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我校学生须另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办理程序为:填写《申请表》→所在(或管理)单位审查→报校园机动车辆门禁管理中心审查(收《申请表》、查验证明材料原件、留存复印件)→财务处缴费→保卫处信息录入。
第十二条 校门禁管理中心集中汇总申请办理人员名册,审核后予以公示,接受全校监督。
第十三条 车辆信息核准有效期限为一年,免费通行车辆次年以所在单位集中申报校门禁管理中心统一审核续期,其余车辆次年缴费后才能在门禁车牌识别系统有效运行。
第四章 校外(临时)车辆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经允许临时进出校园的其他社会机动车辆,进出校园大门时,按门禁系统管理规程执行,由门卫保安按规定进行收费或免费放行。
车型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月票 | |
首小时 | 后每小时 | |||
小型车 | 元 | 4 | 2 | 300 |
大型车 | 元 | 8 | 4 | 400 |
第十五条 小型车、大型车均15分钟内免费,24小时内连续停放按不超过20元收费。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为来校洽谈工作的校外单位车辆提供一次性公务通行单,安排专人定期前往保卫处领取一次性公务通行单,仅限一单一车当天12小时内使用,各单位用完后凭通行单存根(合订本)领取新的通行单。
第十七条 来校执行任务的110、119、122、120等有明显标志的特种车辆及为学校服务的垃圾清运、应急抢险等车辆进入校园,免于收费。
第十八条 在我校实施建设的工程车辆须向校门禁管理中心申请,并提供相关信息,审核通过后在施工期间车辆按照免费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运送校内单位、个人大件物品车辆进出校园,由承办单位、个人所在单位开具出门证明,出门运送大件物品车辆须标注物资明细,出门时须将出门证明交于门口执勤人员,其停车费用由承办单位(一次性公务通行单抵扣)、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 出租车载客进入校园,15分钟内驶出免收停车费;超出15分钟后,按计时收费。
第五章 费用收取方式及要求
第二十一条 保卫处每学期在校园网上公布各单位临时公务通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办理校园智能门禁的车辆停放费在财务处缴费。
第二十三条 校外(临时)车辆在校园大门口出口处缴费。
第二十四条 以上各项所收费用,在收支两条线原则下,按照学校规定支出,主要用于门禁证照年审、停车场管理、安防设备维保、所需增加人员工资、人员加班费用、发票购买及装订、设备产品升级、制作临时卡等相关耗材。
第二十五条 所收取的车辆停放费为学校场地资源占用费,学校不负责保管和看护车辆,如有丢失、损坏,责任自负。
第六章 有关标准的认定
第二十六条 对车辆收费标准的认定,由车主本人申请、部门审核,提交门禁管理中心认定。对机动车辆停放校园内时间的确认,依校园门禁智能管理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车是指7座(含)以下客车或蓝色牌照的机动车;大型车是指除小型车外其他车型,主要指黄色牌照的机动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校园车辆停放费收费标准依据合肥市经开区物价局颁发的(合经区经价〔2018〕9号)合肥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审核表制定。若有变动,另行通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5日起正式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