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字〔2014〕9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在学校设立奖学金(含社会励志奖学金,下同),规范社会奖学金项目及资金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金沙体育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的全日制在籍本科生。
第三条 社会奖学金捐资方(以下简称捐资方)应保证资金来源正当合法。
第四条 根据捐助资金数额,社会奖学金分为三种方式设立:
1、捐资额低于20万元的,需将资金汇入学校指定账户,学校集中用于学生奖助。
2、捐资额达到20万元的,可以根据捐资方的要求,设立捐资方冠名的奖学金。
3、捐资额达到200万元的,可按基金方式设置奖学金,每年以该基金的收益作为奖励资金的来源。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申请学生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申请社会励志奖学金,当年度应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能申请社会奖学金。
第七条 社会奖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评定一次,一般在每年3月份进行。
第八条 申请与评审程序:
1、学生个人对照条件提出申请,认真填写相关表格,由辅导员组织班级评议,签字确认后,报所在学院审核。
2、各学院根据申请学生的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择优确定获奖学金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3、学生处对各学院推荐的人选进行认真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学校财务处设立专门账户,集中管理各项社会奖学金。对于按照基金方式设立的奖学金,学校可委托捐资方在确保年资助额按时到位的前提下,代为投资与管理。
第十条 学生处负责社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财务处负责资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对于每项社会奖学金,学校应与捐资方就资助方式、资助数额、资金用途、实施细则等内容,以协议等书面方式予以确认。学校通过适当方式向捐资方反馈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获奖学生若不能正确使用奖学金、出现铺张浪费或其他不符合捐资方要求的,应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十三条 学校加强对获奖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激励学生努力进取、全面发展,引导学生树立社会责任感和自强、自立、自尊、自助的意识。
第十四条 各学院加强对获奖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辅导员要加强对获奖学生成长的记录与指导,引导学生树立感恩意识,并以一定形式回报社会。
第十五条 获奖学生要合理使用奖学金,主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并积极与捐资方保持联系,汇报自己学习、生活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学院与捐资方协商设立的学院社会奖学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社会类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建院字〔2010〕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