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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规划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规定
作者: 唐劲松       发布日期: 2021-03-08       浏览次数: 979

建筑与规划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

规定

 

进一步规范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教育,根据专业硕士学位教育和评估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研究生教育实际,对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作以下规定:

一、学生需在第三学期结束前提交专业实践计划表, 由导师统一安排在第四、五学期内完成专业实践,累计时间不少于6个月,共计6学分。专业实践主要由校外导师负责,校内导师配合,实践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校外导师所在单位签于社会实践要求累计不少于6个月,社会实践时间可以包含一年级暑期参加社会实践时间

二、专业实践期间学生每月必须向校内、校外导师分别提交一份实践报告(主要包括实践进展和下一步实践计划);实践结束后,须提交《专业实践总结报告》

三、专业实践成果基本要求:成果包括不少于5000字的《专业实践总结报告》和实践项目成果。《专业实践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实习单位基本情况、校内与校外导师阶段性指导意见、每月校内外导师提交的书面报告及审阅意见及成果总结等内容实践项目成果主要为工程项目实践成果,建筑学专业学位主持或参与完成2项以上完整(阶段性)的工程项目实践,单体建筑项目总投资规模在1500万元以上(相关规划项目参照城乡规划学专业硕士要求);城乡规划学专业硕士(风景园林学专业硕士参照执行)主持或参与完成2项以上完整(阶段性)的工程项目实践,项目类型包括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乡镇以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概念性规划或乡村规划(规划用地规模大于10公顷)。所有成果以所在单位签章的正式文本为依据,并附指导教师(校内外)对学生参与工种、内容以及贡献率的相关说明。

四、各学科负责人负责在第五学期期初组织中期检查,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需延期三个月;若二次检查不合格或未通过最终成果答辩则不能获得专业实践学分,重修处理。校外导师对学生专业实践是否合格具有一票否决权。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金沙体育建筑与规划学院负责解释。

 

                               

建筑与规划学院  

                                201912

 

关于《建筑与规划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规定》的补充说明

根据建筑与规划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规定的要求,2017级硕士研究生社会实践已完成。按照师生反馈的意见,并广泛征询意见,现对文件中条款一的时间要求予以调整,改为实践时间可从研究生一年级结束后的暑期开始至二年级暑期结束,利用学期间的假期时间累计完成不少于6个月的社会实践

所有参加社会实践的研究生在实践结束后,向实践单位申请返校,准备论文写作及社会实践成果答辩。答辩时间安排在三年级开学第一个月。

参加答辩的同学要填写《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总结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中校外指导老师评价意见和评定成绩占总成绩的30%,校内导师评价意见和评定成绩占总成绩的20%,答辩委员会专家打分占总成绩的50%(校外导师和校内导师打分直接在《报告》中对应的栏目完成,以满分一百分计算。校外导师、校内导师和答辩委员会均有一票否决权)。学生答辩需同时提交《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总结报告》一份,A3格式的社会实践文本一份,个人汇报PPT一份。

建筑与规划学院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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